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5 号修订后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【发文字号】:中华人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
【执行时间】:20090401
【发文机关】:公安部
第三章 调查取证
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,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,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。
上期,由于我临时租住在帝景苑小区,
违法停车,交警没有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 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!导致多次违章,今天去交警3大队,给予答复是,现在不用贴条,拍照就可以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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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就是想知道,我们到底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还是地方政府的权力!!!
在此我表态,这件事情,我坚持我的原则,站在国家法律层面,我会坚持到底! 这已经不是多少钱的事情了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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